- 索 引 号:LY07110-0500-2024-0003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6
- 内容概述: (漳民漳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民规〔2024〕2号
漳平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现将《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平市民政局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通知》(闽民救〔2020〕67号)、《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闽民保〔2019〕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1.低保、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脱贫人员对象因病住院支出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的本地户籍人员。
2.市民政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二条 救助程序
参照《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漳政综〔2023〕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救助标准
1.救助标准1000元以上的参照《漳平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低保、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脱贫人员对象,当年度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自费部分1000-2000(不含2000元)元,救助金额500元;自费部分2000-3000(不含3000元)元,救助金额700元;自费部分3000-5000(不含5000元)元,救助金额900元。
3.低保、一级、二级重度残疾、脱贫人员对象,当年度因病(癌症、恶性肿瘤、白血病)用药费用1万元以上,救助金额800元。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每个自然年度内只享受临时救助一次。申请人员需提供发票、出院小结等材料,脱贫人员、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对象无需授权核对,乡镇、村通过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
第四条 资金保障
市民政局根据户籍人口数量、上年度临时救助支出、资金结余情况等因素,每年年初从当年临时救助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作为备用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备用金使用不足时,由各乡镇(街道)提前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根据其临时救助开展等情况给予补充,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需要。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及资金发放。
第五条 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要积极合理使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确保应救尽救,确实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作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乡镇(街道)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市民政、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及资金落实到位。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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