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26-0500-2024-00006
  • 备注/文号:漳林〔2024〕13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林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1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时间:2024-05-11 15:53
 詹胜如委员:

您提出《关于我市自留山权属纠纷问题及解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自留山证于1981年发放,当时老百姓关于合理产权制度对于财产经济收益的保障作用的意识不强,没有及时主动申请继承登记,更换新证,登记粗放,未附地形图,使得山证范围与面积不一致,导致证本效力出现问题,林农权益无法保障,同时持证林农也可能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产生纠纷。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相关法规政策已作明确规定:

一是19816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否则予以收回。

二是1997221日,省林业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几个问题的解答》(闽林策法19979 的通知明确规定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在“三五七期间”或其它原因收回统一造林的,当时县、乡有发文件或公告的,视其个人自动放弃,原自留山证作废;集体与个人未签协议,县或乡也未发文件或公告的,林木归集体,采伐后林地归返自留山主。对此,2001921日《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四条“林农对依法划定的自留山无偿使用,享有自主经营权,并可以依法继承。但不得抛荒,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由村集体收回。

三是到了2003年林改时实际上也是延续原有的自留山政策,也就是:山证相符有经营的,继续稳定,发证时以旧证换新证; 山证不符的,结合明晰产权重新调整,发证时收回旧证发新证;被他人造林种果的,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发证,没有协议的要重签协议后发证。但林改前已经依法收回的,也就是符合闽林策法[1997]9号文第一情形和《福建省森林条例》(连续抛荒三年以上的)规定的,原自留山证作废。

四是2008101日实施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附图四至界限不清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林木株数的以记载的株数为准。其他林木林地权属证明的四至范围或者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林业三定时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及其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以权属凭证或者经核准的林权清册记载的四至为准;

自留山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自留山证或者林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三)土地证或者其他权属凭证记载四至清楚的,以四至为准;四至载明的地标物不明确的,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标物确定四至;无法确定地标物的,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五是201031日实施的《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登记事项的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申请变更、注销的,还应当申请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第二章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林权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四至界线、林种、面积等事项准确;(二)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宗地附图界线清楚,与实地相符合。此条例还详细记载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等具体流程。

六是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03年《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015年《中共漳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漳平市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漳编委〔2015117号),将市林业局林地、林权登记职责划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我局不再有办理林权证职责,因不动产统一登记引发的产权纠纷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处。201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216号),《中共漳平市委办公室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漳委办发〔20215号)明确指出市漳平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林权登记争议调处等工作。漳平市林业局没有林权纠纷调处职权。

关于您提出:“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权属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力度,建立调解机制,加强宣传教育”等解决方案,建立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加快推进林权登记数据整合清理和汇集汇交,妥善解决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矢量数据转换等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局将全力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司法部门、乡镇(街道)开展处理林权纠纷问题工作。

20231023号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漳平市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漳自然资〔202392号),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办理流程、优化林权流转和林权抵押登记实施办法等,有力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如有林权类补证,更换发证等需求,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林权登记收件清收集材料,到漳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并建议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的林权类不动产证登记制度,及时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确保权属证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衷心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龙泉

人:陈冰

联系电话:15305979752

 

 

漳平市林业局

202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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