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漳平市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漳教综〔2019〕60号
各乡镇中学、中心学校,教育集团,市直各校(园):
现将《漳平市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教育局
2019年8月19日
抄送:漳平市教育督导室、教师进修学校。
漳平市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管理,充分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福建省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结合全市教育工作实际,对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和行政领导教学工作量提出如下规定:
一、幼儿园教师教学工作量
1.专任教师:每学年保教工作量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半天为一个工作日,下同)。
2.行政领导:9个班及以上幼儿园园长不少于6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00个工作日,兼任幼儿园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不少于120个工作日;9个班以下幼儿园园长不少于80个工作日,副园长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兼职教研员不少于120个工作日。幼儿园从事教务(教研组长、年段长)、党务、采购、学生资助管理等工作的专任教师,每项每周按一个工作日计算。(幼儿园校级领导任课应按完整的工作日带班,不能以工作日中部分活动替代整个工作日的工作量。)
二、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
1.专任教师:平均每周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课时(指省颁课程计划每周30节内的课时量和写字课按0.5节计算、社团按2节计算,其他工作量〈如午间托管、课后服务等〉纳入教师绩效考评。一学年按40周计算,下同)。
2.行政领导:中心学校、市直小学校级正职领导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中心学校、市直小学校级副职领导及完全小学校长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中心学校、市直小学在校生规模达540人的完全小学中层干部、初小负责人不少于专任教师的2/3;中心学校、完小学生规模在540人以下的学校中层干部不少于专任教师的3/4。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不少于190个工作日。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生管、教务、党务等工作的专任教师,每项每周按2课时计算。小学教育集团人员参照相应职级执行。
3.专职教研员,每周不少于4课时(永福、新桥、溪南中心学校不作硬性规定);兼职教研员,按中心学校、市直小学中层干部要求执行。
三、中学教师(含职专)教学工作量
1.专任教师:平均每周教学工作量8~12课时为满工作量(指省颁课程计划内的课时量以及学校安排的学科竞赛辅导、兴趣小组活动、社团活动、体育训练等按实际时长折算课时,具体由学校确认,其他工作量〈如晚读、午间看班等〉纳入教师绩效考评。一学年按40周计算,下同)。
2.行政领导:普通中学正职领导不少于1/3;校级副职领导不少于1/2;中层干部不少于2/3。学校兼职从事学籍、学生资助管理、生管、教务、党务等工作的专任教师,每项每周按2课时计算。
3.心理健康专职辅导教师、理化生专职实验员、专职图书管理员、寄宿制学校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不少于190个工作日。
四、其他
1.职称评审有关教学工作量要求按《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职称聘后管理有关教学工作量要求按《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漳教综〔2018〕70号)执行。
2.已聘高级职称的女教师满55周岁后未退休的,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标准执行。
3.根据学校实际,距法定退休不足2周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的可酌情减少教学工作量,具体办法由学校确定。
4.男的未达60周岁、女的未达55周岁从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岗位退下来的按原任职级教学工作量执行。现任责任督学,有任课的按原任职级的教学工作量标准执行,没任课的按《漳平市责任督学工作考评办法(试行)》执行。
5.因学校超编等客观原因未满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可以承担非教学工作折算课时量,或由教育局进行调配使用。
6.未达上述基本工作量要求的不能享受漳平市政府教师绩效奖励金。
7.以前相关规定与此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漳平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