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7-0900-2013-00002
- 备注/文号:漳交〔2013〕8号
- 发布机构: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1-17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行政强制权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的通知
漳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行政强制权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的通知
漳交〔2013〕8号
漳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行政强制权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的通知
各股、所、站、执法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专项清理活动,根据《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1〕213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漳政办〔2011〕239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强制权网站公开有关材料的通知》(漳政办〔2013〕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交通局梳理出的行政强制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2.漳平市交通局行政强制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
漳平市交通局
2013年1月16日
抄 送:龙岩市交通运输局,漳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存档(2)
漳平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1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基本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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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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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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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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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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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杂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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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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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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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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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和平中路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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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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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97-75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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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交通局行政强制权项目、种类、执法依据和流程图
1.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责令改正;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行政强制类别: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依据:
(1)《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公路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公路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建设、养护公路过程中,不按照指定地点倾倒土石等杂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清除或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向河道倾倒土石等杂物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2.行政强制项目名称:强制清除障碍、碍航物等或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渔具
行政强制类别:代履行
执法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福建省航道条例》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修建单位未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沉没在通航水域的船舶、设施或者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置标志,或者委托航道管理部门代设代管,并应当在港航监督部门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在狭窄的内河航道,沉船、沉物造成断航或者严重危害航行安全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其费用由沉船、沉物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船舶、排筏在内河浅险段航行,因违章、超载或者走偏航道,发生搁浅,造成航道堵塞,航道条件恶化,航道主管部门采取疏浚,改道等应急措施,其经费由船舶、排筏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3.行政强制事项名称:组织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
行政强制类别:代履行
执法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福建省航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桥涵标、桥区水上航标和相应的辅助设施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航道主管部门组织设置,所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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