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庄占明 因保管不善,将 房权证漳房字第08524号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因产权人已死亡,现由继承人陈玉华、庄伟豪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庄伟豪、陈玉华
2025 年 5 月 23 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