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4-00219
- 备注/文号:漳自然资〔2024〕132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25
- 内容概述: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漳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漳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林业站及局机关各股室及市直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提质增效和规范化制度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国家林业碳汇试点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3〕43号)、《福建碳中和项目管理办法(龙岩试行)》和《漳平市关于印发集体林权制度联动推广“三多”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漳政办〔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漳平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不动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碳汇权益不动产登记证(以下简称“碳汇权益证”)的发放、交易及注销等行为,创新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形式,进一步发挥林业在推动实现碳中和愿景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漳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工作机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建设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实施方案》、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林业碳汇交易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和龙岩市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碳中和林项目管理办法(龙岩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三条 开展碳汇权益证发证工作,目的是致力于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森林质量效益,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碳汇能力,盘活林业资源,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汇权益证,是指项目开发主体依据《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成功备案签发的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形成碳汇权益向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申请“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不动产权证登记,确认各林权收益人的所分配的林业碳汇权益凭证,并赋予交易、质押、授信、兑现、抵消等权能。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碳汇权益证登记、转让、质押、兑现、注销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碳汇权益证登记、变更和核注销等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碳汇权益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碳汇权益证登记管理
第六条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福建省林业碳汇项目(FFCER)、VCS等国际、国内林业碳汇项目,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碳汇权益证。申请制发碳汇权益证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国有林业单位、林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林场、承包个人按照《办法》测算的福建林业碳中和项目碳汇量成功备案后,可依据本办法申请办理碳汇权益证。
第八条 福建碳中和林项目成功开发并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签发备案碳汇量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项目开发主体和林权收益人的碳汇项目开发协议,确认开发单位和林权收益人参与碳中和林项目的碳汇量,制作发放碳汇权益证,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项目开发主体和林权收益人签订林业碳汇权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对其持有的项目碳汇量全权委托项目开发主体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登记和交易管理。
第九条 碳汇权益证采取实名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碳汇权益证持有人信息;
2. 碳中和林项目编号;
3. 碳汇权益证编号;
4. 项目地点、面积;
5. 备案文号、审定核查碳汇量及林权收益人持有碳汇量;
第十条 碳汇权益证不可人为更改,出现遗失、损毁等情况,可向登记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开发主体应及时建立碳汇权益证档案库及信息平台,及时更新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的交易和余额等信息,并将交易结果通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权收益人有权向开发主体了解有关林业碳汇市场交易价格、信息等情况;有权向自然登记部门了解碳汇权益证的登记、变更和核注销情况。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碳汇权益证所涉及宗地《不动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碳汇权益证登记、转移、变更、更正、换(补)、注销,档案管理等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指导并监督开发主体开发碳汇权益证等工作。
第三章 碳汇权益证登记
第一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主体应为林业碳汇权利人,依据本办法申报碳汇权益证。原则上项目业主应为项目边界范围内的清晰林权所有者。申请人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包括原林权证);
4.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材料(备案文号、项目编号、审定核查碳汇量等)
5. 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备案表;
6. 碳汇项目的相关合同等;
7. 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登记。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汇权益证颁发。
第十五条 归档。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完成碳汇权益产证的登记后,参照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开展碳汇权益证登记材料归档。
第二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转移
第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因下列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利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转移登记相关佐证原件;
5. 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完成资料审查,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 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变更
第二十条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因下列情形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共有性质发生变化的;
3. 因不动产证的宗地林地林木权属转移导致《不动产权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
4. 其他应当变更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请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变更登记相关佐证原件;
5. 其它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外业调查时间)完成资料审查,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
第二十三条 登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料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更正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更正业务是指权利人认为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申请更正登记。
(一)提交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不动产权证原件;
3.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4. 证实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登记部门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5. 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流程
1. 权利人提出更正申请,填写相应表格。
2.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必要时开展外业调查。
3.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更正登记,核发碳汇权益证,收回原件。
第五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补换证
第二十五条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实行实名登记。权利人因保管原因造成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遗失、污损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以申请补换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
(一)提交材料
1.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补换申请报告;
2.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换证时提交污损不动产权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1. 权利人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并核对遗失(换发)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的信息,提出补( 换)书面申请报告;
2. 不动产权证遗失的,需提交声明原证书作废的材料;换证的需提交污损不动产权证原件;
3.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不动产权证。
第六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注销
第二十六条 备案签发的项目碳汇量在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登记完成全部交易后,碳汇权益登记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当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权利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
4. 项目开发单位与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备案碳汇量交易完成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齐全性、有效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至当事人并注明退回理由。
第七节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抵押、融资
第三十条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权利人可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进行抵押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押融资、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
第三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有关碳资产的保险、再保险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融资贷款的期限,由金融机构根据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有效期、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不动产权证(碳汇权益)融资申请、受理、审核在市辖区金融机构进行,并依程序进行登记,防止重复抵押。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所登记的不动产证书(碳汇权益)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未主动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备案表
附件
漳平市林业碳汇权益备案表
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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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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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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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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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 落 |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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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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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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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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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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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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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审定核查碳汇量(tCO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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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证碳汇量(tCO2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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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归属及 持有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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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门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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