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4-00066
- 备注/文号:漳自然资〔2024〕44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2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漳平市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第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詹胜如委员:
您提出关于《关于我市自留山权属纠纷问题及解决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您提出的建议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关于很多林农自留山证没有发放到位的问题
我市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林改工作验收时,全市共区划3.2万宗地,293万林地,占应登记面积的93.2%;但由于一些地方改革工作存在操作不够规范,工作不够到位,仍有一些遗留问题未解决,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问题就属其中;为此,2022年4月20日,漳平市林长办制定下发的《关于林改“回头看”进一步完善林权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漳林长办〔2022〕4号)文件规定:对于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的情况,可根据权利人申请,由林业部门对原登记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发放证书。核实发现权属交叉重叠、登记错误等情况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发证;如属该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林业站申请核实、发证。
2.关于没重新申领新证导致林农无法证明自己对自留山的所有权的问题
为方便林农申请林权登记,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漳平市林业局于2023年10月2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漳自然资〔2023〕92)文件,文件规定:“林权地籍调查由辖区自然资源所组织,地籍调查中的利害关系人由发包方确定,调查时的技术服务可由当地林业站或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调查成果由调查单位和发包放进行审核确认”;对于没重新申领新证的林农,可根据该规定,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宗地的利害关系人后,向当地自然资源所申请开展地籍调查,调查时的技术服务可由当地林业站或授权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林权地籍成果合格后,再依据享有自留山的使用权等权属来源材料,申请不动产权登记。
3.关于“一些林农随意扩大其经营自留山范围,导致其他林农的权益受到侵害,一些林农去世后,自留山的继承权问题引发了纠纷。近年来,自留山权属纠纷问题日益凸显,给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包括了: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实务中,承包林地具体界线范围纠纷的,发包方越权发包侵犯林地实际使用人利益的,发包方违反相关程序越权发包的,承包人姓名错、漏的,以及一方持有承包合同一方持有自留山证就界线范围发生的争议的,均属承包合同纠纷;因此,一些林农随意扩大其经营自留山范围,导致其他林农的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一些林农去世后,自留山的继承权问题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我市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
联系电话:18959021578
联 系 人:韩高辉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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