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100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28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漳平市永福顶立包装
法定代表人:陈劲阳
住 址: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溪心组23号
我局于
经核对永福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图,所涉及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位于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位置图;
5.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6.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局部);
7.基本农田保护图等有关材料。
我局已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1372.50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合计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贰拾伍元整(¥:137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范学泳 余振明
电 话:0597-7537186
地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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