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9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8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陈志坚
身份证号码: 352602xxxxxxxx0394
住址: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石林组37号
我局于
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图,所涉及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符合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于允许建设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用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位置图;
5.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6.漳平市永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局部);
7.基本农田保护图。
我局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国有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3.对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贰拾元整(¥:1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户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范学泳、余振明
电 话:0597 -7534407
地 址:漳平市江滨路626号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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