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8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4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张祖安,男,汉族
身份证:352602xxxxxxxx1212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现已终结。
经查:你于2021年3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和上坂村(小地名土坑后)集体土地建设,现已建好二幢钢架结构的钢棚厂房,并投入使用,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装香菇及其他农产品塑料框)。经漳平市三维测绘有限公司和办案人员现场勘验:你占用的土地存在林地和非林地情形,占地总面积5279.52平方米(含林地面积2837.4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912.3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912.36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1367.16平方米。现已建好:
1.其中钢棚房2幢,占地面积3912.36平方米,建筑面积3912.36平方米;
2.水泥地面硬化面积1367.16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你建设所占用土地地类为:
(1)下林村集体土地面积2568.41平方米,其中有林地602.34平方米、沟渠6.03平方米、其他草地1960.04平方米。
(2)上坂村集体土地面积2711.11平方米,其中占用水田335.58平方米、有林地2235.07平方米、沟渠6.04平方米、田坎134.42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你占用所涉及的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漳平市溪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漳平市三维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 现场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 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4月28日收到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279.52平方米集体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27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三、对非法占用土地2106.52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15元罚款,计人民币叁万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捌角整(¥31597.8元);
四.对非法占用耕地335.58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柒佰壹元壹元陆角整(¥6711.6元)。
以上三、四项合计罚款叁万捌仟叁佰零玖元肆角整(31597.8元+¥6711.6元=38309.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财物清单。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14日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