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7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4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龙岩市感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冬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2AMM8J46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现已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6月以来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漳平市溪南镇上坂村和下林村(小地名土坑后)集体土地建设,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经现场勘验:你公司存在占用林地和非林地情形,共占用土地总面积14544.01平方米(含林地面积95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758.44平方米,建筑总面积6758.44平方米,构筑物占地面积 4964.19平方米,已平整土地2821.38平方米。现已建好:
1.其中: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1)建设钢棚房4幢一层,建筑占地总面积6758.44平方米,其中钢结构面积6689.84平方米,图2-1占地面积2177.79平方米,建筑面积2177.79平方米;图2-2占地面积1734.67平方米,建筑面积1734.67平方米;图2-3占地面积1996.97平方米,建筑面积1996.97平方米; 图2-4占地面积780.41平方米,建筑面积780.41平方米;图2-5一层砖混结构占地面积68.6平方米,建筑面积68.6平方米。
(2)建设构筑物占地总面积4964.19平方米,其中硬化水池2个,占地面积498.5平方米;钢结构储灌2个,占地面积129.23平方米;路沟坪占地面积2904.42平方米;图2-6基础设施硬化面积1432.04平方米,
(3)平整土地面积2821.38平方米。
2.你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后新增建设构筑物总面积1432.04平方米(图2-6,地类为其中上坂村土地水田294.07平方米、有林地2.25平方米、沟渠38.94平方米、田坎117.79平方米;下林村土地:有林地942.32平方米、沟渠38.92平方米。
3.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你公司建设所占用地类为:
(1)溪南镇下林村土地面积10380.42平方米,其中水田1851.72平方米、果园497.52平方米、有林地7123.99平方米、沟渠174.14平方米、田坎725.08平方米、其他草地7.97平方米。
(2)溪南镇上坂村土地面积4163.59平方米,其中水田
1113.4平方米、有林地2430.01平方米、沟渠174.19平方米、
田坎445.99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你公司所涉及占用的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漳平市溪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漳平市三维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 现场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 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4月28日收到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1999年1
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2021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
国土资文[2013] 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4544.01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4544.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三、对你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829.24平方米建设(非耕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叁拾捌元陆角整(¥27438.6元);
四、对你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9月1日期间,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2671.05平方米建设,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伍万叁仟肆佰贰拾壹元整(¥53421元);
五、对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土地195.65平方米(非耕地)建设,处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整(¥19565元);
六、对你公司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的耕地面积294.07平方米,处每平方米15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万肆仟壹佰壹拾元伍角整(¥44110.5元)。
以上三、四、五、六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伍佰叁拾伍元壹角整(27438.6元+53421元+19565+44110.5=144535.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财物清单。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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