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6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5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泓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春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32APDQ27
住所: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160号六楼601室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现已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西园消防中队西侧)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现已建好水泥道路,2021年3月投入使用。经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和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占地总面积10235.2平方米,其中水泥硬化面积8916.19平方米,整平地1319.01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你公司所占用地类为:1.丁坂村土地面积9374.21平方米,其中果园1235.34平方米、其他园地2773.01平方米、其他草地617.81平方米、裸地4748.05平方米;
2.国有土地面积860.99平方米,其中建制镇59.5平方米、村庄18.28平方米、公路用地783.21平方米。
经核对西园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图,你公司所占用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位于漳平市西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部分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7.福建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图
我局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4月8日收到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235.2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23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三、对非法占用的10235.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万贰仟叁佰伍拾贰元整(¥10235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