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5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6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范福加,男
身份证:352626xxxxxxxx0773
地 址:福建省漳平市西园镇西园村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你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现已终结。
经查:你于2020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漳平市西园镇西园村小地名牛栏坑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现已建好水泥地面道路,2021年4月投入使用。经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实地测量和办案人员现场勘验:占地总面积4796.46平方米,其中水泥硬化面积4077.85平方米,平整地718.61平方米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你所占用地类为:1.西园村土地面积4379.54平方米,其中水田941.86平方米、旱地837.47平方米、有林地1825.55平方米、沟渠65.3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0.21平方米、田坎307.78平方米、其他草地401.43平方米;2.国有土地面积416.82平方米,其中村庄86.48平方米、公路用地330.34平方米。
经核对西园镇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基本农田保护图,所涉及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位于漳平市西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部分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 现场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 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7.福建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图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3月7日收到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4796.4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796.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三、对非法占用的1779.33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伍仟伍佰捌拾陆元陆角整(¥35586.6元);
四、对非法占用的3017.1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万零壹佰柒拾壹元叁角整(¥30171.3元)。
以上三、四项合计罚款陆万伍仟柒佰伍拾柒元玖角整(65757.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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