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2-00094
- 备注/文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3-16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漳自然资行罚〔202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福建省漳平市华建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英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MA2YYM8LXQ,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上江东巷23号
我局于2022年1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现已终结。
经查:你公司于2020年4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漳平市西园镇西园村和钟秀村集体土地建设,2021年5月投入使用,用于砂石料建筑材料加工。经现场勘验:你公司占地总面积93985.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243.1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7881.56平方米,水泥硬化面积 19671.08平方米。现已建好:1.活动板房6幢(图H1-H6)占地面积1042.53平方米,建筑面积1738.08平方米;2.钢棚房12幢(图G1-G12)占地面积33107.31平方米,建筑面积33107.31平方米;3.10幢砖混结构楼房(办公楼、锅炉房、综合楼、值班室等)占地面积1543.42平方米、建筑面积2486.24平方米;4.一栋搅拌站(钢架结构),占地面积436.77平方米;5.水泥硬化地面面积19671.08平方米;6.一栋一层砖钢结构卫生间,占地面积113.16平方米等设施。
经核对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你公司建设所占用地类:1西园村土地面积61027.23平方米,其中水田4550.66平方米、旱地281.54平方米、果园6492.97平方米、有林地12728.43平方米、其他林地30474.37平方米、农村道路334.65平方米、坑塘水面1528.17平方米、沟渠714.7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883.16平方米、田坎729.86平方米、其他草地1308.64平方米;
2.西园村与钟秀村争议地土地面积32958.27平方米,其中占 用水田237.53平方米、果园17737.89平方米、有林地12901.71平方米、其他林地1290.75平方米、农村道路695.25平方米、田坎95.14平方米。
经核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所涉及占用的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部分位于漳平市西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范围内,部分位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询问笔录;
2. 现场勘测笔录及附图(龙岩市方正测绘有限公司测绘违法用地位置图);
3. 现场照片;
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图;
5. 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6. 土地利用现状更新成果;
7. 福建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图。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3月7日收到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1999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95号)文件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3985.5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9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详见没收财物清单);
三、对非法占用未复垦的5894.73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捌佰玖拾肆元陆角整 (¥117894.6元);
四、对非法占用的32387.5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贰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壹角整 (¥323875.1元)。
以上三、四项合计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壹仟柒佰陆拾玖元柒角整(117894.6元+323875.1元=44176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必须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指定的银行如数缴款,收款单位:漳平市财政局(县级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没收财物清单。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