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5-0500-2020-00008
- 备注/文号:漳自然资〔2020〕18号
-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22
- 内容概述: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2019年度第八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9日以闽政地〔2019〕1390号文批准土地征收批复和相应的《征收土地方案》,我局经对各村被征地补偿的复核,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乡镇 |
地类 |
面积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标准 |
青苗补偿费标准 |
和平镇和平村 |
水田 |
0.7507 |
58.65 |
2.346 |
其他农用地 |
0.0024 |
58.65 |
|
|
芦芝镇东坑口村 |
水田 |
0.0783 |
62.1 |
2.484 |
园地 |
0.921 |
29.808 |
|
|
林地 |
0.4071 |
14.904 |
|
|
其他农用地 |
0.1645 |
62.1 |
|
|
菁城街道菁西股份经济合作社 |
水田 |
0.9384 |
67.275 |
2.691 |
其他农用地 |
0.0583 |
67.275 |
|
|
国 有 |
城镇村及工矿 用地 |
0.0267 |
62.1 |
|
其他土地 |
0.0096 |
3.519 |
|
注:国有其他土地不给予村集体补偿,具体位置见附图。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14〕74号)执行。
三、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按《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规定的通知》(漳政综〔2017〕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款项支付方式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拨给被征地村集体,由被征地村集体依法分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享有,由征地单位支付给所有权人。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解决。
五、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0年2月29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漳平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请互相转告。
地址:漳平市江滨路626号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7538821
六、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我局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龙岩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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