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07-0200-2012-00001
- 备注/文号:zpgaj-2012-010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9-25
- 内容概述: 办事指南(户政、出入境)
户政业务
一、出具户籍证明
凭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婴儿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户口簿;
注明: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同时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注明:仅提供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之一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三、夫妻投靠落户
1、申请报告和结婚证;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3、迁移人的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和身份证;4、迁移人的乡镇一级计生办的计生证明;5、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申请报告;2、子女的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5、迁移人的乡镇一级计生办的计生证明。
五、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申请报告;2、父母的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3、双方的居民户口簿;4、父子或母子关系证明;5、迁移人的乡镇一级计生办的计生证明;6、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六、收养弃婴落户
1、申请报告;2、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3、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有《收养证》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无《收养证》的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批准。
七、死亡登记
1、单位(村、居委会)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2、死亡者户口簿和身份证;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八、购房、建户居民落户
1、申请报告;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迁移人的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4、迁移人的乡镇一级计生办的计生证明;5、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九、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
(一)毕业生回原籍
1、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2、迁移人的身份证、被投靠人的户口本;3、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毕业生已落实接收单位
1、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2、接收单位的录用通知书或劳动合同;3、迁移人的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本;4、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三)毕业生有合法固定住所
1、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2、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及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3、迁移人的身份证;4、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
1、录取通知书;2、入学须知;3、迁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五)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户口迁移
1、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录用或聘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迁移人的乡镇一级计生办的计生证明;3、居住情况证明;4、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5、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
十、在我市投资兴业的业主户口迁移
1、申请报告及营业执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数额证明;2、户籍证明(网上迁移地市之外)3、固定住所证明; 4、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一、因公(私)回国(境)落户
1、申请报告;2、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3、家庭户口簿。到原户口注销所在地派出所当场办理;已在国外定居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又要回国落户,须出国(境)审批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
十二、复员、退伍及转业军人落户
1、县(市、区)以上人事、民政安置办公室证明;2、接收单位证明;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4、被投靠人的户口本;5、迁移人的父母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十三、刑满释放及解教人员落户
1、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证明。2、回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当场办理;3、需到异地配偶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的人员应由原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后,再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口当场办理。
十四、公民姓名,民族和出生日期的变更、更正
1、申请报告;2、有关单位或原始档案材料复印件;3、曾使用过的有关证书等复印件;4、变更民族须由民族委员会出具证明。以上户口事项的申报,一律由派出所户籍室接待受理。凡条件符合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当场办理,需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的,责任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经派出所所长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治安科)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五、身份证申领、补领、换领、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持居民户口簿和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领二代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2、补领:因身份证遗失,补领人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派出所补领。3、换领:公民因身份证损毁或有效期到期的持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换领。
领证时限:30个工作日后到所在派出所领取新证;办理加急身份证的在10个工作日由邮政速递部门送达申办人。
十六、申领暂住证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人员都纳入流动人口管理范围,年满16周岁(16周岁以下的只作登记不办证),从事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租赁房屋许可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流动人口申报点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住满30日后的3日内申领《暂住证》,也可以在登记暂住户口的同时申领《暂住证》,派出所应当场办理。
户口迁移申请表
申 请 人 户主姓名 |
张三 |
居民身份证号 住 址 |
35260219510909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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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入 户 人 口 |
称谓 |
姓名 |
性别 |
出 生 年月日 |
职业 |
原常住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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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 |
李花 |
女 |
1978.8.8 |
无 |
漳平市新桥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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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亲 属 |
配偶 |
张四 |
男 |
1973.6.6 |
无 |
漳平市八一路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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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址 |
菁城 乡(镇、街道)八一路 路(巷、村)288号(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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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1、 夫妻投靠入户 2、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3、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4、 购房、建户入户 5、 投资兴业入户 |
户口迁入地派出所意 见 |
迁入地派出所民警 调查意见
户籍警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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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地派出所 所长意见
所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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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科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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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批示 |
签名: 年 月 日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申请表
申请人户主姓名 |
李 四 |
申请变更人姓 名 |
李 花 |
变更项目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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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出生年月日 |
352602197808080062 |
变更前 |
李 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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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漳平市八一路266号 |
变更后 |
李 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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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更 原 因 |
在以往的工作生活中长期使用“李华” 附:毕业证书一份,招工档案一份 等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
2008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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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单 位 意 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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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民 警 调 查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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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意 见 |
所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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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科 审 核 意 见 |
科领导: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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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意 见 |
局领导: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主要用于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的变更。
申请入户报告表
申 请 人 户主姓名 |
陈清山 |
单位 |
市矿产公司 |
入伍 时间 |
80、5 |
结婚 年月 |
8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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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入 户 人 口 |
称谓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业 |
现常住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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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
陈伟 |
男 |
8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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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雁石镇苏邦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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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亲 入 地属 |
父 |
陈清山 |
男 |
59、01 |
干部 |
桂林上江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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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郑美花 |
女 |
60、02 |
个体 |
桂林上江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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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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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警 调 查 意 见 |
迁入地派出所民警 调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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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长 意 见 |
迁入地派出所所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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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市) 公 安 局 审 核 |
经 办 人 审 查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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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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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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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处 |
审 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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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一、 出国(境)须知
(一)申请出国(境)人员须知
1、常住户口在漳平市的,在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出国(境)手续。
2、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我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申请表。
3、申请表填写完整并贴好照片后,由申请人本人持表格到所在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政审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我局出入境管理科受量。
4、获准出国(境)的人员,在出国(境)前应持有关证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外出登记手续。出国(境)定居人员凭户口注销通知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5、短期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
(二)护照申请须知
1、必备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正本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平光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白底48x33mm);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表上应填写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国等);原申办的护照。
2、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3、申请换发护照的情形: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必须提交与第1 条内容相同的材料及原普通护照的原件、复印件。
4、申请补发护照的情形:因证件损毁申请补发的,除须提交与第1 条内容相同的材料以外,还须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因证件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除须提交与第1 条内容相同的材料以外,还须提交报失证明和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三)往港澳台申请须知
1、必备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正本及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48x33mm)1张,原申办的通行证;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表上应填写所属组织、人事管理和行政隶属部门出具的单位意见,单位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是否有法定不批准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
注:(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向深圳或珠海签证办申请。
2、赴港澳定居: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亲属的港澳出生证复印件(如属由内地赴港定居的提交单程证复印件),其中,A、夫妻团聚类的还需提供申请人结婚证正本及复印件;B、照顾父母类的还需提供父母在港人事登记证明(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和亲属关系证明;C、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孤儿申请去港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和与被投靠亲属关系证明,投靠养父母的儿童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D、无依靠老人投靠类的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E、继承产业类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注: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的证件)。F、港澳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非婚子女及无法确定亲子关系的,需进行亲子鉴定,由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门诊部安排,在粤港(澳)双方共同作DNA测试。G、港澳亲属邀请信。
根据澳门特区政府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的内地居民赴澳门定居后,申请澳门居留许可时须提交内地刑事记录证明,该规定适用于持2005年8月1日之后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赴澳门定居的内地居民。16周岁年龄点的界定以申请人所持《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签发日计算。
(附)内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标准:夫妻团聚类:夫妻每分居一天得0.1分,以此递加,计算结果为总得分。分居时间从结婚之日起计算;结婚时夫妻双方均未在港澳地区定居的,如可提供配偶加盖有出境验讫章的《前往港澳通行证》等证明确切的出境日期的材料,分居时间是从出境之日起计算,否则按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首次签发之日计算,填有月的,按当月1日计算。携行子女年龄为未满18周岁,以受理时间为准。照顾无依靠父母类:申请人以18周岁(含18岁)为起点,59岁(含59岁)为限。申请人依年龄段分别得分,18-30岁的为10分,31-50岁的为20分,51-59岁的为5分。被照顾人以60岁为起点(含60岁),长1岁得1分。如60岁得1分,60岁为2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照顾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无依靠老人投靠亲属类: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直系亲属为15分,近亲属5分。申请人以60岁(含60岁)为起点,每长1岁得1分,以此递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得分之和为总得分。无依靠儿童投靠亲属类被投靠亲属以亲属关系远近分别计分(同无依靠老人投靠类);申请人以出生为起点,18周岁为终点,1岁(含1岁以下)儿童得18分,每长1岁减1分,以此递减。申请人与被投靠得分之和为总得分。继承产业类得分以法定继承顺序为准,第一顺序为10分,第二顺序为9分,以此递减,计算结果为总得分。第一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赴港澳探亲:内地居民的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可申请赴港澳探亲,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须交验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港澳身份证或者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或者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须提交亲属关系法律公证)。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对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或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探望兄弟姐妹,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4、赴港澳旅游。参加港澳游旅行团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已开办个人旅游的地区,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对申请团队旅游的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对申请个人旅游的,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赴港澳商务: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商务须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对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交通工具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6、逗留。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可申请逗留签注。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根据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签发多次签注。
7、其他。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短期往来港澳的,还应交验中国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对上述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8、赴台探亲:台湾当局发的入台许可证副本。
9、赴金、马、澎旅游:台湾当局发的入台许可证副本、组团名单。
10、应邀赴台: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赴台批件及赴
台人员名单复印件;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证明》原件;台湾地区旅行证副本。
二、入境须知
(一)境外人员入境后办理临时住宿登记须知
1、境外人员入境我市,在涉外宾馆住宿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2、境外人员在我市居民家中或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或留宿单位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申报。
3、对于不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个人(包括入境人员和留宿人,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留宿、接待单位,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签注、居留签注须知
1、来大陆停留不超过1年的台湾居民,可根据需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
2、下列在大陆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居留签注:
(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11)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办理居留签注的;
(12)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3、台胞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居民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注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他情形。
4、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台胞证、签注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下同)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未持有效台胞证或需补、换发台胞证的,应另行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一张,未持有效台胞证的,还需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4)交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因遗失、被盗原因申请补发台胞证的,应提交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公安机关在对外公开的互联网站公布作废证件资料的,申请人可不必登报声明。
5、第四条第3项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在大陆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单位公函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华机构照会或公函;
(8)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大陆居住又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大陆关系人出具的关系证明。寄养未成年人还需提交其父母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应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年满60周岁或者身患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2)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
7、在大陆投资、任职、就业、就学、学习、接受培训、从事交流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民航机组工作人员中的台湾居民首次申请证件、签注,需由本人亲自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再次申请可由所在单位代办。代办单位应出具公函,并指定人员办理。代办人员须效验本人身份证件。
代办单位与被代办人与代办单位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三)外国人、外籍华人申请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须知
1、旅游者申请L签证须知
申请个人签证,须提供接待单位公函,无接待单位的,须提供能保证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每天按100美元计算)。
2、探亲者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的外籍配偶、父母及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外籍配偶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父母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外籍子女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还须提供亲属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②探望华侨,还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③探望港澳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④探望台湾居民,还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⑤探望在中国具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还须提供亲属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外国留学生的外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外国留学生的父母或者境外监护人申请签证,须提供留学生就读院校公函及留学生护照或者居留许可。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监护人还须提供留学生父母的委托书。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3)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的外国人申请签证,须提供被投靠中国公民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境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4)年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房产证明、经济来源证明(汇票、存折、现金卡等)或者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书或者经济自保书。外籍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外籍子女还须提供出生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5)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签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②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③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④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6)其他探亲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探望中国内地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②探望华侨,须提供亲属的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③探望港澳居民,须提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④探望台湾居民,须提供亲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⑤探望常住外国人,须提供亲属的居留许可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⑥探望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须提供华侨或者港澳居民6个月以上的常住证明。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对第(1)至(5)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或者1年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对第(2)项人员,签证有效期不得超过留学生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限。
对第(6)项人员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两次。
3、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他人员申请L签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来华看病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
可以签发有效期3个月以内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4、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的人员应当发给F签证。
申请F签证须提供本地接待单位公函。
可以签发有效期6个月以内零次、一次、二次签证以及6个月或者1年多次签证,签发次数不限,但自入境之日起每次在华停留期连续累计最长不得超过1年。
5、出入境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持特区旅游签证进入内地的签证申请。对有紧急事务(工程抢修、索赔、签合同、探望危急病人、奔丧)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可以签发有效期1个月以内的L或者F零次签证,最多签发一次。
6、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为下列人员签发居留许可:
(1)持驻外使馆、领馆和香港、澳门公署签发的Z、X、J-1签证的外国人;
(2)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来华,需超过协议规定的免签停留期的外国人,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或者领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随任子女、父母、岳父母、同居者、经外交部礼宾司同意的非直系亲属以及执行联合国援华项目或者根据两国间协议来华长期工作的联合国官员、政府公务员及其随任眷属以及其他因公来华人员;
(3)持L、F、J-2签证入境,持有相关材料申请居留许可的外国人。
7、持Z、X、J-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1)持Z签证者须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或者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及工作单位公函;
(2)持X签证者须提供就读院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和《录取通知书》;
(3)持J-1签证者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根据互免签证协议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申请居留许可,应当参照本规范第6条的规定办理。对其中未持普通护照因在华学习申请居留许可,应当要求其换持普通护照后再申请居留许可。
9、持L、F签证入境因任职或者就业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下列材料:
(1)外国企业驻华常驻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须提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2)三资企业外方投资人、法人代表以及国有、三资和私营企业聘请的外籍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须提供企业的批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和《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来华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的人员需提供文化部、文化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批准演出的批件。
上述人员的随行家属须提供任职或者就业单位公函;配偶还须提供婚姻证明;父母和子女还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0、持L、F签证入境因学习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就读院校的《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者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11、持J-2签证入境作为常驻记者申请居留许可,须提供外交部新闻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函。
12、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13、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分为以下几类:
(1)来华任职或者就业人员,对其中的投资者和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随行家属可以签发2年,对其他人员签发1年;
(2)来华常住记者及其随行家属签发1年;
(3)来华学习,可以签发与其在华学习期限相同的居留许可。就读院校公函注明的学习期限与《录取通知书》注明的学习期限不一致时,以就读院校最终答复意见为准。
14、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居留事由、护照号码、偕行人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发机关申请新的居留许可。
15、居留许可持有人的住址、就读院校、任职或者就业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以内向居留许可签 发机关申请变更。
三、工作日承诺
台胞申办《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外国人申请签证、居留许可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申请由龙岩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
台胞申办签注申请5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的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民申办护照15日内办结、《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民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内办结,已持有效证件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国(境)探望危重病人;出国(境)参加亲友葬礼或处理亲友后事;出国(境)参加商务活动,时间紧迫的;出国(境)留学,开学时间临近的;出国(境)治病,情况紧急的;前往国的入境许可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个别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在当日办结。
说明:各项工作日从申请人办证材料交齐之日算起,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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