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2-04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漳发改价〔2023〕7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6-06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漳发改价〔2023〕7号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水利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127号)和《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办〔2017〕185号)的精神,健全我市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经成本调查和局党组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农业水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原则上按照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确定,农业用水采用分类水价,具体为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三类用水价格。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和供水计量设施完善的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暂按以下标准执行,执行期满后,视运行维护成本变化情况再行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1、粮食作物用水水价: 0.025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用水水价:0.03元/立方米。
3、养殖业用水水价:0.04元/立方米。
二、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用水总量和定额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2、原则上,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2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1:1.5。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五年。收费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民树立节水观念,提高有偿用水意识,调动农民应用节水技术的积极性和增强节水的自觉性。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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