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2-04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漳发改价〔2023〕2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09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继续执行漳平市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的通知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继续执行漳平市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的通知
时间:2023-02-09 11:56

漳发改价〔2023〕2号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继续执行漳平市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市水资源保护节约和提升城乡供水水质,规范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确保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收费、用水户全面缴费的目标任务,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闽水农水〔2019〕4号)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漳政综〔2019〕134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继续按《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水利局关于漳平市农村集中供水水价的通知》(漳发改价格〔2020〕0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现就我市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分供水工程产权性质,按供水水源分别制定以下2类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水价标准由供用水双方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供水合同或供用水公约中约定。

  (一)供水水源为地表水(山泉水)的水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0.80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5%,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0.60~1.00元/吨。

  (二)供水水源为地下水的水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为1.00元/吨,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即政府指导价标准为0.70~1.30元/吨。

  上述政府指导价不包含水资源费和政府规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二、各供水单位现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低于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的,要调整到政府指导价标准,高于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的,要降低到政府指导价标准。经过供水单位、村委会、用水户代表等单位协商,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村民承受能力的原则,已协商确定的农村集中供水水价,低于政府指导价的可按原价格执行。

  三、乡镇(街道)所在地集中供水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农村供水水价按现行价格执行。

  本通知所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农村集中供水,是指供水人口万人以下、二十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除外,不列入此价格指导的范畴。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水价由供水单位、用水户代表等协商确定。

  五、为保障低收入家庭正常生活,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低收入群众给予照顾,凭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每月每户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六、计量缴费周期由各供水单位在充分考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以月、季度或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督促辖区内各供水单位将水价政策落实到位。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将具体水价标准报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汇总辖区内各供水单位具体水价标准,及时报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漳平市水利局

2023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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