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02-04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漳发改价[2023]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6
  • 内容概述: 关于制定漳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漳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1-16 11:55

漳发改价[2023]1号

关于制定漳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漳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17〕190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收费优惠措施的通知》(闽建城函2019〕13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漳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小型车辆停放1.5小时(含1.5小时)内免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费);3小时(含3小时)内5元/辆•次;超出3小时的,每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加收1元/辆•次。

  2、连续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辆•次。新能源汽车减半收取,中、大型车辆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3执行公务的军(警)车、公务车、救护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以及环卫、邮递、殡葬车辆、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主须出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你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你单位应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单位基本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我局。 

  四、本通知自20232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131日止。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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