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0700-2011-00001
- 备注/文号:漳政综[2011]22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3-03
- 内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平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漳平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平市人民政府文件
漳政综[2011]22号
漳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漳平市2009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群团组织,中央、省、龙岩市驻漳平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充分发挥本市企业的地缘优势,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根据龙财购【2009】6号文件规定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现行的《漳平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2009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漳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1年调整)(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开招标限额及目录外限额标准调整的说明
1.我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5万元提高至50万元,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按照市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由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二、关于目录调整的说明
1.对部分通用类采购项目品目及部门采购项目品目的采购限额进行调整,具体品目的采购限额标准详见《目录》。
2.根据财政部财库【2009】10号文件精神,将“空调、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列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采购单位在采购以上品目时,必须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产品。具体品牌、型号从龙岩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产品清单”栏目里链接网站查询、下载。
3.将《2009目录》中的“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等品目由“通用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4.招标采购单位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时,可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委托市级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
对《目录》内的制服及相关用品、印制品、救灾物资、储备物资以及《目录》外的工程照明、室外园林产品、建筑用材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我市名优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邀请,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在受邀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阶段,要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的程序并采用相应的评标方法。
招标采购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本市企业运输成本低、熟悉本地情况、服务响应时间短、沟通交流方便、应急处理能力强、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等优势,合理设置评分要素及分值,充分发挥本市企业的地缘优势。
四、调整后的《漳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1年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漳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设定的限额标准及《漳平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须知(2010年修订版)》中设定的网上询价实施范围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漳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11年调整)
漳平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漳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011年调整)
(通用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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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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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限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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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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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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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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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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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相机、摄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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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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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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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节能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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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电器设备(如电视机、电冰箱、VCD、DVD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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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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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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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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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节能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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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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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节能强制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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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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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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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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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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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印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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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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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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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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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办公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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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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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公消耗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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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打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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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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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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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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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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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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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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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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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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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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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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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解调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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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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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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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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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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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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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划生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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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控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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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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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警用设备和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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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档案、保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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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教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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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验室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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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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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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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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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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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灯光、音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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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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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体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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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地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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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电梯和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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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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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防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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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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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它专用设备(如测量仪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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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机通用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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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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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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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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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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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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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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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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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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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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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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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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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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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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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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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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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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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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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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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定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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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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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车辆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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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集中政府采购项目)
品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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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限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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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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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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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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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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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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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防汛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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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抗旱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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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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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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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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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卫生主管部门有关
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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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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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服及相关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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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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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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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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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设备、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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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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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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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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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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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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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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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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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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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它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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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缮,装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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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弱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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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保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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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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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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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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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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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采购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时要对照本《目录》将采购内容及资金支出进行细化。
2、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采购;表中没有设定采购限额的项目,无论采购预算金额多少,都必须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3.采购单位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类的项目,按照市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可以由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按照市监管部门批准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由部门(一级预算单位)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5.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单位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6.采购单位采购集中目录范围内的同一种货物,不得将其采购数量化整为零从而规避政府采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采购一次。
7.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协议采购的项目,具体事项按龙岩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目录》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可登录漳平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fjlyzfcg.gov.cn/countyindex.cfm?c_code=597001)查阅、下载。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标准调整 通知
抄送:龙岩市财政局,漳平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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