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0700-2010-00002
- 备注/文号:漳财【2010】149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12-14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财【2010】149号
关于印发《漳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群团组织,中央、省、龙岩市驻漳平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漳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漳政综【2008】232号)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0】25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漳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平市财政局 漳平市监察局
漳平市审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
漳平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行为,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漳平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漳政综【2008】232号)及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通知》(漳政综【2010】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市财政性资金(含上级专项拨款、政府性融资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等),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省财政厅依法审批和确认,具备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资格等级和代理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四条 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人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福建省内注册登记,各项法律手续齐全;
(二)《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
(三)经省财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四)在漳平市区内具有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五)不在停业整顿或暂停代理业务期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由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公开遴选、随机抽取”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从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确定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采购代理机构,组建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未进入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的代理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活动。
第七条 所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除实行电子平台采购及委托龙岩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外,应当委托本地采购代理机构的,均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遇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需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须报经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共同批准。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技术要求较为简单的通用产品、国标产品的项目;
(二)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规范的采购文件文本及评审办法的项目;
(三)经批准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九条 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应在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批通过后,到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监察、审计部门现场共同监督下,通过随机的方式,从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随机抽取。
所抽取的采购代理机构不能满足项目代理要求的,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监察、审计部门会商同意后,可以重新抽取,原则上总的抽取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且以最后一次抽取结果为准。
为确保代理工作质量,凡连续两次被抽中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停一次,不再参加下一轮抽取。
第十条 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认书》须经采购人经办人员和监督人员签字认可,并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人填写相关审请表,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政府采购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采购人可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
(一)防汛、抗旱、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采购项目;
(二)技术难度较大、类型特殊,一般采购代理机构难以满足代理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为保证项目实施的统一延续性,确需延续代理的采购项目。
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应在报送采购计划的同时,一并填报《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书》。
第十二条 采购人凭有效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认书》或经批准的《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未经上述程序确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擅自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或自行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接受项目代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或出现被投诉、举报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经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调查属实的,在漳平市政府采购网予以曝光并停止本级采购代理业务一年,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分类控制的原则。代理项目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2]服610号)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即中标金额的1.5%);代理项目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6000元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实行费用包干到底;项目技术难度较大、类型特殊,需聘请五个以上评审专家的或本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项目要求,需向外聘请专家参加评审的,可以适当增加收费,但增加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具体数额由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上述控制范围内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预算金额在4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实施捆绑委托,共同委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捆绑包的总预算金额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对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并不影响本暂行办法的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委托代理采购项目遇有流标或废标,需重新组织招投标的,由原采购代理机构继续代理,执行原收费标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或原代理机构有违规违法行为被暂停代理资格的,采购人可以按程序重新随机选取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项目采购资金;情节严重的,提请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监察、审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已确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认书
2.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书
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确认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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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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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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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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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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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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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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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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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选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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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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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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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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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选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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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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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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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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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
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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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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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
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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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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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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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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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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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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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确定
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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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确定
采购
代理
机构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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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防疫、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技术难度较大、类型特殊,一般采购代理机构难以满足代理要求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统一延续性,确需原采购代理机构延续代理
□其他原因(需作具体说明):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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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管理
机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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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
府采
购委
员会
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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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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