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2500-2023-00004
- 备注/文号:漳财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21
- 内容概述: 漳平市财政局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关于印发《漳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漳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平市财政局 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
2023年4月21日
漳平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的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闽财规〔2022〕22号)、《龙岩市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财发〔20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粮油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风险基金是由省级、龙岩市级及本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储备粮油、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等的调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储备粮油是指用于调节地方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地方政府储备原粮(稻谷、小麦等)、成品粮和食用油。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绩效、责权利相统一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粮油储备承储单位按照部门管理和工作职责具体负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牵头编制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按规定审核并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等相关工作。会同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配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省级预算。
(二)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职责包括:牵头组织落实储备粮油规模,协同制定费用标准;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储备粮油规模和当年的费用标准审核年度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等,编制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提出用款申请;负责粮食储备企业日常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三)农业发展银行负责系统内资金划拨和拨付监督,依据财政部门的相关凭证,拨付粮食风险基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手续。
(四)储备粮油承储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具体落实储备粮油承储规模和储存管理;负责测算储备粮油费用,按规定及时偿还粮油贷款本息;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向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绩效等有关情况。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预算执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精神,不得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非粮食方面的支出。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储备粮油所需费用,包括保管费用(含损耗)、轮换费用(含价差)、贷款利息;
(二)2013年前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明确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超标粮食收购处置费用、粮油应急保障等支出;
(四)储备粮油承储单位经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最低收购执行预案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致使经营周转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五)经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造成的损失。
(六)粮食风险基金结余资金,可用于按规定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加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城市小包装成品粮油、支持仓储设施建设等支出。
(七)经漳平市人民政府批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可用于其他粮食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拨付资金,不得通过其他渠道列支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按照有关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按规定程序列入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预算,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根据市政府储备规模或计划、补贴标准等提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足额预算安排,并加快预算执行,严格控制粮食风险基金结转结余规模。
预算批复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入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预算执行中,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规定提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预算执行中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储备粮油权属归政府所有。粮油储备费用、轮换价差盈亏、贷款利息补贴由承储单位提出拨付申请,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单位储备任务完成情况、费用补贴标准审核确认后,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单位。具体补贴方式、补贴标准由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开户行应严格落实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资金收支清算。收到财政部门相关支出文件及拨款通知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如数划拨,且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需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规定,负责组织申报、评审(或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复核,提出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并对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级可在确保资金安全、不影响支出需要的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方式实现粮食风险基金保值增值。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承储单位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值增值工作,科学预测补贴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活期存款利息收入等),原则上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及时总结本市上年度粮食风险基金资金安排、使用、结余和保值增值等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表,分别报送龙岩市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除涉密内容外,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资金分配结果等。
第三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预算执行期间,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承储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监督,发现偏离绩效目标,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主体,对绩效评价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跟踪解决、限期整改。必要时财政部门组织对粮食风险基金开展绩效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补贴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发改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自评报告,分别报送龙岩市粮储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分配或使用,主动接受财政部福建省监管局、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在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平市财政局、漳平市发展和改革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龙岩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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