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2-3000-2025-00010
- 备注/文号:漳财〔2025〕1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0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再次答复
你们2022年提出的《关于矿产资源税分成的建议》,我局结合当前经济发展、财政形势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再次予以答复如下:
一、政策改变,收入规模减少
原有矿产品(除华润、红狮水泥配套矿山外)收费及其分成政策是根据中共漳平市委 漳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平市关于加快矿业发展和加强矿业管理的若干意见》(漳委[2004]32号)文件执行的。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市矿产品收费无论是项目、征管部门及征管方式都与之前的收费征管模式已发生很大改变,目前仅保留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大幅减少。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1〕17号)文件精神,各地不得出台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直接挂钩的扶持政策。这种“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费款返还政策已无法继续适用。
三、财政收入形势变化
2023年以来,我市财政困难,财力严重不足,财政收入只能优先保障“三保”支出。
鉴于上述理由,我局建议市政府:根据当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情况及财政收入状况,在年度预算安排上给予相关乡镇适当倾斜。
感谢你们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漳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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