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112-3000-2025-00002
- 备注/文号:漳财〔2025〕4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6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办理结果:A
关于漳平市人大十八届四次会议第2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陈魁彬、蔡飞燕代表:
你们提出关于《设立解决相关新增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基金》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设立基金于法无据
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因此,无法设立用于解决相关新增建设项目遗留问题基金。
二、解决新增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措施建议
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闽建筑〔2007〕52号),用于新增建设项目遗留问题费用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总成本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项目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概算阶段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3.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资金拼盘,避免因解决新增建设项目遗留问题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无资金来源。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漳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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