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112-3000-2024-00001
- 备注/文号:漳财〔2024〕5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4
- 内容概述: 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办理结果:D
关于漳平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
朱大平委员:
您提出关于《关于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 支持本土品牌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旨在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暂时无法出台优先购买本地产品、本地品牌的政府采购政策,但是,支持本地产品、本地品牌、本地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漳平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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