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507-0400-2022-00034
- 备注/文号:漳安委〔2022〕10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14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漳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现将《漳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平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督促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防范并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福建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办法》《龙岩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评估工作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事故结案后10个月至1年内,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评估,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工作组原则上由参加事故调查的部门组成,可邀请市纪委监委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评估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由原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事故结案后10个月内,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过程相关佐证材料(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相关材料),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落实情况报告。
第六条 评估工作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进行评估。评估重点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等;
(二)同类企业、其他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落实情况;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 情况。
市纪委监委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初步审查。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意见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审查;
(二)资料核查。对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佐证材料进行核实;
(三)座谈核查。视情召开事故评估工作座谈会,了解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四)实地核查。赴事故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事故属地区域和相关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八条 评估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相关专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展评估: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交本部门落实事故调查报告中相关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情况;承担所负责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二)市公安局负责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提交所监管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单位相关管理措施情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四)与市纪委监委协调,提供事故调查报告党纪、政纪问责人员处理落实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交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与市检察院协调,提供事故涉及职务犯罪人员司法追究落实情况;
(六)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相关专家负责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对技术性防范措施是否整改到位出具意见。
第九条 评估工作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由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复查,并将结果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工作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部门、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意见。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标注相关处理文件文号);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标注相关处理文件文号);
(四)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警示教育情况;
(六)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七)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八)总体评估意见;
(九)附件包含评估工作组成员签名表、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等。
第十一条 评估工作组自成立后30日内按程序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不含公示期),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至60日。
第十二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据市政府意见,向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反馈评估情况,并将评估报告报送龙岩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的 处理:
(一)发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属地政府、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交属地党委政府和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向属地党委政府和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煤矿、特种设备、铁路等事故调查的,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评估报告须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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