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7507-0400-2021-00021
  • 备注/文号:漳应急〔2021〕41号
  • 发布机构: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20
  • 内容概述: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的通知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的通知
来源: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1-07-21 09:47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提高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认真梳理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及工贸企业主要风险和管控措施,编制了《龙岩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础知识》,现将该应知应会基础知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宣贯并转发至相关企业,供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学习掌握包括但不限于《龙岩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漳平市应急管理局

                                                                   2021720

    

 

 

 

 

 

 

 

 

 

 

 

 

 

 

 

 


 

龙岩市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畴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有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限的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主要风险和管控措施

)有限空间作业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常见的有限空间包括污水处理池、污水池、污水井(管)、化粪池、镀金池(槽)、发酵池(罐)等。常见的有限空间作业主要有清理作业,如进入污水井、化粪池、发酵池进行清理等;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如进入污水池检维修或更换设备等;涂装、防腐、焊接等作业,如在储罐内进行防腐作业、在船舱内进行焊接作业等;巡查检修等作业,如进入检查井、热力管沟进行巡检等。

主要风险:中毒和窒息,因盲目救援导致的事故扩大。

主要管控措施:1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及危险有害因素,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2.有限空间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4.落实“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等作业条件确认。5.配备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呼吸防护等劳动防护用品。6.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的,应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应急准备,员工熟知有限空间风险,杜绝盲目施救。

)粉尘爆炸

粉尘爆炸是指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粉尘云,在点火源作用下,引发爆炸。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其他区域的沉积粉尘扬起,形成粉尘云,引发二次爆炸,二次爆炸波及范围和威力往往比初始爆炸大得多。

常见的具有爆炸性的粉尘包括:金属类粉尘(如铝粉、镁粉、锌粉)、木粉尘、塑料粉尘(如树脂粉、橡胶粉)、粮食饲料类粉尘(如玉米淀粉、大米淀粉)等,粒径一般小于100微米。

主要风险:爆炸及引发的二次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涉金属粉尘的工艺(打磨、钻孔等)宜采用湿法除尘,降低安全风险。2.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抑爆等控爆措施。3.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4.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应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制定粉尘清理制度,及时规范清扫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

)爆炸基础知识

可燃物质(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空气(氧气或氧化剂)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明火或一定的引爆能量发生爆炸。部分易燃液体(白电油、天那水、酒精等)易挥发,其挥发的可燃蒸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极易引发爆炸,是工业企业常见的爆炸情形。

引发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爆炸极限,能引起爆炸的最高浓度称爆炸上限,最低浓度称爆炸下限。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性越大。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极限以可燃性物质在混合物中所占体积的百分比(%)来表示,如氢气的爆炸极限为4%-75%;可燃粉尘爆炸极限以可燃性物质在混合物中所占体积的质量比g/m³来表示,粉尘爆炸下限通常为20-60g/m³。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它化学品。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有:1.爆炸品,如硝铵炸药、硝化甘油等。2.压缩和液化气体,如氧气、乙炔、氩气等。3.易燃液体,如酒精、白电油、天那水等。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如硝化棉、硫磺、铝粉、镁粉等。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双氧水、高锰酸钾、高氯酸等。6.有毒品,如氰化物、液氨、液氯等。7.腐蚀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等。

主要风险: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腐蚀等。

主要管控措施:1.规范储存管理。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规范设置的周转仓或中间仓,使用量较小的可根据种类和储存量配备相应类型和规格的储存柜。2.储存、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特性,采取通风、防火、防爆、防潮、防静电、防泄漏、防腐蚀等措施。3.使用易燃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场所应安装防爆通风设备,保持通风良好,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制定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4.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5.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使用要求。6.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及易燃溶剂清洗地面、墙面及机台设备。

(五)锂电池生产、储存

锂离子电池容量密度高,在过充、短路、高温或外力破坏等情况下,易发生自燃。在生产储存环节中储放大量电池,个别电池自燃如未及时处置易导致火灾甚至爆炸。

主要风险:火灾、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电池仓库及化成、老化车间应单独设置,用实体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电池仓库及化成、老化车间应设置烟感、温感报警器并与事故排风装置联锁。3.建立监控值班巡查制度,对重点场所实行24小时监控和值班巡查。4.开展针对性应急演练,配置以水为主的灭火装置,配置灭火毯、高温手套等应急物资。

(六)用电安全

用电过程中,因电气线路超负荷、短路、绝缘破损、漏电及设备故障等易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

主要风险:触电、火灾。

主要管控措施:1.设备用电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2.电气线路应连接可靠牢固,采取穿管保护,外皮无破损。3.用电设备应按规定采取接地保护、漏电保护、过载保护等措施。4.配电箱、插座开关等位置禁止放置可燃物品,插座严禁固定在可燃材料上。5.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确保线路无接头、无破损、无老化。6.临时用电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七)机械安全

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加工件与人体接触,容易引起碰撞、剪切、卷入等形式的伤害,各类机械的外露传动部分和往复运动部分都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机械伤害。机械伤害是工业生产过程中最常见的事故类型之一,常见的易造成机械伤害的设备有:冲压机、卷板机、皮带机、切割机等。

主要风险:机械伤害,如碰撞、挤压、剪切、卷入等。

主要管控措施:1.设备设施及其附件、配件应定期检查、维护完好,无破损,无严重锈蚀。2.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3.设备设施操作岗位应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检维修记录等。4.设备设施检维修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5.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八)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主要风险:高处坠落。

主要管控措施:1.必须培训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必须实行作业审批,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3.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高处作业人员应规范穿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4.必须落实工程防护措施,平台、架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防护设施应安全可靠。5.必须安排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九)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主要风险:火灾、爆炸。

主要管控措施:1.实行动火作业审批,按规定设专人监护。2.动火前清理周边易燃物,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作业地点间距应不小于10米。4.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宜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5.作业结束后,清扫作业现场,检查无残留火迹,确认安全方准撤离现场。

(十)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常见的特种作业种类:1.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压力焊作业,钎焊作业。3.高处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主要管控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级负责人、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工厂、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

4冶金、有色等高危行业工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其他的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障所需支出。

6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保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如实向辖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主要条款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条款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4.《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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