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7507-0202-2015-00004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安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7-20
- 内容概述: 关于传发《福建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传发《福建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传发《福建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现传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烟管办。
福建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为维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秩序,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提供违法线索的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条凡举报下列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二)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属不合格产品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三)未经许可储存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四)未经许可储存或违法储存烟花爆竹原材料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原材料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3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五)未经许可或者未按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运输烟花爆竹的,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资质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查实的烟花爆竹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一次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群众发现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所在市、县或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举报。
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专门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名称(姓名,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名称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七条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可以直接核查,也可以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安委[2007]9号)规定,视情交由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核查,并依法做出处理;上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可以将接到的举报交由下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核查。
第八条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
(一)登记。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应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相关情况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办理。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接举报并登记后应立即报请确定核查方式。需转办交办的,应填写转办交办单。负责核查的部门、机构应于5日内就核查情况作出书面反馈。
(三)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接举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在10日内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约定的密码前来领取奖金。经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以安排举报人到所在地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资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只奖励1次。省、市、县(区)三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有一级已经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的,其余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对同一举报行为不再给予奖励。
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第一)举报人,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协商确定,各举报人协商不能确定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条举报奖励经费的开支,原则上由接受举报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设区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制定市、县分级负责奖励的办法。
第十一条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统计每年的奖励金额,并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的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划拨。
第十二条举报人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和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按规定严肃处理: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情况的;
(三)冒领、挪用、侵吞、非法占用举报奖励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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